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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账起争执 一拳换来刑期八个月 浙江讨债公司
上传更新:2016-12-15 已阅读:1558

  近期,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某在向原告刘某甲要账期间,双方言语不合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王某某用拳头将刘某甲的鼻子打至二级轻伤。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8个月的有期徒刑。原本在这场经济纠纷中,王某某是受害者,却因自己的冲动行为遭遇了“牢狱之灾”。

  据了解,2014年6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东营市东营区聊城路东营市水产市场被害人刘某甲经营的店内要账,双方先进行了言语交流,后王某某首先动手将被害人刘某甲拉起,后双方厮打在一起,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甲打至轻伤。16时许,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辛店派出所民警接被害人刘某甲之妻刘某乙报案,该所受理后电话联系王某某,王某某于同年6月23日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与刘某甲打架的经过。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被办案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被告人王某某亦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东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案件的发生系因被害人未及时归还欠款引起,但被告人与被害人间的纠纷属民事纠纷,被害人的该行为并不必然引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发生。同时该案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起,且被害人欠款未还是案发诱因,其有一定的责任,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经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经询问如实代了殴打被害人的经过,浙江讨债公司因口头传唤并非强制措施,询问也非讯问,虽对行为定性提出异议,但对事实予以认可,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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