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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讨债公司案例分享:债权转让后发生的纠纷如何确定案由
上传更新:2023-11-08 已阅读:156

债权转让后,毕某多次催收,因置业公司一直未予支付前述款项,毕某债权至今未能实现。债权受让人毕某欲提出诉讼,但本案应当如何确定案由产生了争议。那么本案应当如何确定案由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持该意见的认为,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因建筑公司与毕某的债权转让关系终止。毕某现起诉置业公司,是因为债权转让发生后,置业公司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引起的,所以该案应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持该意见的认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因债权在转让过程中或转让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建筑公司与毕某才是债权转让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该债权转让已经完成,该债权最初是因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引起的,债权转让并未改变其性质。现毕某起诉置业公司,是因为置业公司拒不支付款项而引起,所以该案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债权转让一般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受让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二是原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基础合同关系,即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向原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本案中,建筑公司与毕某之间存在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70项指明“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结合本案,建筑公司转让债权后,建筑公司与债权受让人毕某之间没有争议,纠纷的引起是置业公司拒不按照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根据前述规定,该案案由最终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司法实践中,容易将债权转让后引发的纠纷案由适用混淆。我们知道诉讼案件,案由的确定尤为重要,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到底是哪份合同。如果是因债权转让的签订、履行等本身发生纠纷,则应当适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由;如果不是因为债权转让合同引起的,而是基于次债务人的原因引起的争议,则应当适用原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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